1978年至2008年的第二个30年,历经伟大的改革开放,中国的金融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在世界金融的棋盘中,中国仍只是一只棋子,更多的时期是在不自觉地下棋。
因此,在没有其他代替投资品情况下,中国政府并不会由于美国主权信用评级下调而不购买美国国债。因为,仅是一个机构下调其评级只能说明问题的某个侧面而非全部。
二是在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下,由于整个国际贸易的结算、国际市场主要投资工具及国家的储备货币都是美元为主导,因此美国主权信用评级下调将导致全球市场对风险的重新认识。因为,在现代文明社会,金融神奇的功能就在于能够把经济主体的信用(这是无中生有的东西)转化为经济增长的动力。由于美元是国际货币,美国国家主权信用出现任何问题及波动,都容易造成国际市场巨大震荡及其他国家不满。因此,8月8日全球股市开市前,G7各国财经首脑不得不加紧时间磋商来稳定全球金融市场。因此,美国主权信用评级下调就可能意味着美元贬值及美国政府融资成本上升,国债长期利率上升。
二是如果国家外汇储备不投资美国国债,可投资什么?当前国际市场有没有如美国国债市场这样的代替品?如不购买美国国债,其他国家的外汇储备购买什么国际上的投资品?比如,能不能购买其他国家的国债或进入所谓的资源性商品市场等。也就是说,标准普尔下调美国主权信用评级的担心则成了现实只有在搞清楚这个问题的前提下,才能确立新的有限税收优化目标。
仅仅具有强制性的力量不叫征税权,交征税强力。在一次人道主义学术研讨会上,有位专家对幸福给了一个财富有限占有的界定,笔者由此联想到国家有限征税的问题,遂有了本文的构思与思考而且,欲征的税收数额,往往会大于实际征得的税收数额。相对而言,政治体制改革权重要大一些,而其它监督与作为,权重要小一些而已。
2011/6/6 进入专题: 税收 。而且,这种税制实际能征收到多少税款也不会太多。
前已说过,税制的政体基础不同,有限税收的具体目标也就有差异。毋庸讳言,中国税制目前或许正处于寡头型政体下的有限税收阶段,也就是政府主导的官员决定型有限税收阶段。民意基础越大,表明这种税制反映和体现的纳税人的税收意志越大,就越有助于实现税收终极目的,越容易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然而,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重构未来中国有限税收的文明格局,当是我们每一代人的责任和使命,谁也无法推辞和逃避。
在一次人道主义学术研讨会上,有位专家对幸福给了一个财富有限占有的界定,笔者由此联想到国家有限征税的问题,遂有了本文的构思与思考。就正处于君主政体下的税制而言,实现有限税收的具体目标可依次为寡头型有限税收、共和制有限税收、民主宪政制有限税收。而共和制的制度性资源次之,寡头制再次之,君主制最贫乏。质言之,每一个国家,要建立最适有限税收制度,必须首先弄清楚,本国本地区目前正处于哪个有限税收阶段。
少数人掌握和决定,反映和体现的是少数人的税收意志,其有限性再次之。有限税收,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收治理理论与实践课题,它直接关涉一种税制的优劣,以及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增减,关系着税收终极目的的实现与否。
优良税制面临的最大敌人就是无限性,也就是税权的无限性,不受监督性与束缚性。其实,有限税收也是一种现实的税制运行状态,并会呈现为多种多样的形态。
当然,这种选择权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实际效果是有区别的,甚至大相径庭。仅仅具有强制性的力量不叫征税权,交征税强力。但精确地说,有限税收要成为最适或者最好的税收,民意基础是根本。也因此,君主政体下的税制极恶,有限性最小,寡头政体下的税制次恶,有限性较小,共和政体下的税制次优,有限性较大,民主宪政政体下的税制最优,有限性最大。就是说,在政体背景既定的前提下,拉弗曲线定律或许也适用,并呈现基本相似的规律性。税权的这种无限性,一方面表现为税权授予民意基础的狭窄,另一方面表现为税权使用过程中的随意性与主观性。
一个人掌握并决定的税权,反映和体现的是一个人的税收意志,其政体基础是君主专制政体。笼统而言,有限税收就是最适的税收。
就数量而言,一方面,绝大多数国家名义上欲征的税收与实际征得的税收之间,都存在一定差距,不可能完全吻合。不过,这仅仅是有限税收的表层含义而已。
相反,民意基础越小,表明这种税制反映和体现的纳税人的税收意志越少,就越容易远离税收终极目的,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民意基础越小,有限税收的有限性就越少,越容易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事实上,有限税收的有限性是与公共理性紧密相连的。事实上,这种强制是任何一个优良税收治理体系所必须的,同时也是受约束的,讲理的,是尊重每个纳税人税收意志的。有限税收的实现有限税收的实现,根本说来,取决于税制政体基础的实质性改变。同样,如果没有税权使用过程中监督机制的有效保障,税权随时都可能被滥用,导致大面积的腐败,背离税收治理的终极目的,减少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
民意基础越大,有限税收的有限性就越充分,越容易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此,最易横征暴敛,接近无限税收,从而最大限度地背离税收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
就制约税收有限性的制度要素而言,民主宪政制可资借用的制度性资源无疑最丰富,不仅可以从税权授予的源头,通过民主制解决税权合法性的根本问题,汇聚最广泛的广大纳税人税收意志,而且可以通过民主制的周期性知错改错机制,避免一错到底的大悲剧的产生。试想,如果一种税制的税率是经过全体纳税人的同意的,大家都愿意以一个比较高的税率交纳税收,并且自觉遵从税法,这种税制征收的税款肯定很多。
只有在搞清楚这个问题的前提下,才能确立新的有限税收优化目标。相反,如果一种税制的税率未经全体纳税人同意,税率仅仅是由君主一个人或几个寡头根据自己的税收意志决定的,相信愿意以这个比较高的税率交纳税收,并自觉遵从税法的人不会很多。
当然,笔者强调有限税收的有限性,重在政治体制改革,并不是否认其它作为对有限税收的有限性,诸如社会舆论、媒体,以及制度内部对税收活动的监督、教育、修养功能。建立充满有限性的现代文明税收制度,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梦想,但就中国而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可能更大,未来的路可能更曲折和坎坷。换句话说,国家在征多少税,征什么税,在何处合适征税,在哪个环节征税,以什么税率征税等等重大问题上的决策,都是受制约的,不是一个或几个人可以随心所欲的、主观任意决定的。但是,如果政体背景变了,税制的优劣性可能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其功能和作用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或者说,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和完成,构建有限税收制度,只能在一些枝节性问题上修修补补,在税权具体使用过程中加强监督,但绝不可能实现实质性的突破和根本性的有限。或者说,这些问题的最终决定权是掌握在一个人、几个人、少数人的手里,还是掌握在多数人、全体人的手里?这样,一个税制的有限程度也就依次为:一个人掌握和决定,反映和体现的是一个人的税收意志,其有限性无疑最小。
全体人掌握和决定,反映和体现的是全体人的税收意志,其有限性最大。有限税收既是一种现实的税收形态,也是最适最好税收的必要属性。
没有有限性的差异,也就不会有税制优劣的差异。事实上,任何税制都不可能不受一点约束和限制,只是这种限制和约束,有些是人为的,有些是客观条件所为。